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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

    信息发布者:sdnyme
    2017-09-01 13:42:34   转载

     根据山东省物价局《关于公布<山东省定价目录>的通知》(鲁价综发[2015]123号)规定及泰安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《转发<山东省物价局  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市建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[2015]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>的通知》(泰价格发[2015]73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决定,将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如下标准:

    1、居民用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.85元。

    2、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.2元。

    3、自备井取水的单位,按实际用水量和上述价格标准征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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